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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动迁款假离婚赔了妻子又赔房

    发布日期:2019-11-22 11:1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秦女士与高先生在1986年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00年,夫妇俩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二室户房屋,一家三口和秦女士的父母一同居住。房屋以夫妻两人的名义登记,属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高先生的母亲家要动迁,为了得到动迁款,双方约定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夫妇俩商定,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现住地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之后,高先生将户口迁到了自己母亲家。离婚后的秦女士和高先生在2007年之前关系还不错,还一起参加家庭聚会。之后,两人开始不合,高先生怀疑秦女士有了新欢。因高先生一直不协助秦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6月秦女士一纸诉状将高先生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她所有。庭审中,秦女士认为原、被告的离婚是经国家民政机关批准系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高先生说,当初为了能够在他的母亲处得到房屋拆迁安置,就与秦女士协商假离婚,并约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仍同居一室,是假离婚。审理中,原、被告之子出庭作证称,父母离婚后生活、经济等方面都互相依赖,当时双方关系良好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现秦女士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2007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现住房屋产权归原告秦女士所有,被告高先生应协助前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高先生和秦女士为了得到动迁款约定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的子女和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约定。然而秦女士却另有新欢,假戏真做,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按离婚协议办事,确认房屋产权归她所有。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现住房产权归原告秦女士所有,被告高先生应协助秦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不是儿戏,法律不容亵渎。高先生为了得到动迁款,结果是赔了妻子又赔房,实在是得不偿失,但这只能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1条,《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