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某(女)与杨某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并恋爱,双方经过一年多恋爱后,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杨某委托的代理律师查明张某在某银行有存款46800元,便向法院提出分割该存款。张某声称,该存款属于她个人的“私房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该存款。因张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张某又无法举证证明该存款属婚前财产。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该46800元存款虽然属于张某个人积蓄而不为杨某知道的财产但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在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杨某婚姻关系的同时,亦对46800元存款予以分割。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而“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如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故依法对原告张某的私房钱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