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第三年,李某夫妻以10.6万元在城郊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2013年年初,李某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所购置的楼房使用权赠与儿子,秦某在找到住处之前暂时居住在楼房西侧偏房。2013年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在诉状中称: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采取断水、断电甚至夜间骚扰等方法,使其和孩子不得不在外租房另住,生活艰难,故请求法院将现有住房判给其所有。被告秦某则辨称,该楼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由自己挣钱出资,现该套房产已大幅增值,故应判归其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依法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2014年8月,法院判决该套小产权楼房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秦某房屋补偿款9.8万元。
【法律解析】
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住宅,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均是违规行为。法院虽然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至于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评估。故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