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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首付共还贷离婚卖房分房款

    发布日期:2019-11-22 11:1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李女士与张先生都是离异人士,2008年6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两人决定牵手再次迈入婚姻殿堂。婚后为筑爱巢,两人购买了价值181800元房屋一幢,李女士用个人婚前财产付首付款81800元,余款在中国建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夫妻两人共同归还贷款至2011年6月19日。房屋买后两人共同投资45000元用于装潢。原本买房是希望彼此能珍惜这个缘分,相守到老,岂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上的不合在生活中逐渐显露,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这段婚姻走向尽头。经过考虑,双方都同意离婚。2011年6月,李女士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可面对卖房款,两人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卖房款应依法分割,而李女士对此不以为然。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双方诉争的房屋款项,因系李女士婚前个人款项购买,且房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故该房应属李女士所有。所卖诉争房屋的总价款,法院在去除所有费用后,认定为413500元,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共同归还部分按揭贷款,故该房出卖时所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结合双方投入的装潢款及归还贷款情况,李女士应补偿张先生人民币64000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本案中的李女士对张先生应予以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婚姻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