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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婚之后再离婚共同财产重新分

    发布日期:2019-11-22 11:1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1年9月,女青年李某与男青年常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男孩,并共同积累财产约10万元。2012年4月,二人因性格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不久,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二人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同年6月,常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与常某离婚,但要求分割十多年来二人共同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一个孩子。常某表示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李某已放弃了分割夫妻财产及孩子抚养权,故不同意给予李某分割的财产及孩子抚养权。式法槌定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常某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李某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但从公平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李某仍应分得财产及有权抚养子女。2012年12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常某二人离婚,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用各自独立负担,李某分得约5万元财产。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在第一次与常某协议离婚时放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而在第二次离婚时又重新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法院从公平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支持了李某的要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