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9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与李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约定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一次性补偿马先生5万元,婚生女儿由李女士抚养。调解中,马先生提出要分割剩余财产,因没有出示相关证据,法院告知其另案起诉。调解书生效后,马先生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为由,于2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2万余元存款。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马先生诉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去向予以了说明,辩称其中的2.6万元是以女儿名义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岁钱。这笔压岁钱,1.6万元用于给女儿交学费,剩下的1万元应该归女儿所有,马先生无权分割。马先生则认为,压岁钱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大人之间相互给予别人家小孩的压岁钱并非无偿,其实是一种礼尚往来行为。因此,孩子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而得来的,不能视为是别人家长对孩子的无偿赠与。就中国传统习惯来讲,压岁钱更多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祝福,并没有实际的物质内容,大多数夫妻还是把压岁钱视为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处分。如果夫妻离婚后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在孩子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孩子跟谁过谁就有权支配的状况,而这种局面明显有违夫妻婚姻关系平等原则。因此,马先生坚持认为应对孩子的压岁钱予以分割。
【法槌定音】
2008年5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和李女士女儿名下的1万元压岁钱,应认定为马、李二人对女儿的赠与财产。现实生活中,长者给晚辈压岁钱的习惯由来已久,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因此,两人女儿名字项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女儿所有,马、李二人都无权分割。
【法律解析】
压岁钱是农历过年时长辈给小孩的钱,这在我国流传了数千年。每到传统节日春节,长辈往往会给晚辈“压岁钱”,希望晚辈们在新的一年中大吉大利,健康平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马先生和李女士女儿名下的1万元压岁钱,应属于其女儿的个人财产,故法院认定马先生和李女士女儿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其女儿所有,马、李二人无权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