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刘某与妻子郭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刘某2008年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受伤,获得的162800元工伤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原告认为该款系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应按《婚姻法》第18条进行处理。且原告刘某在煤矿施工中受伤并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2014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认定刘某的该笔工伤赔偿款为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工伤赔偿款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保障款。本案中,原告刘某2008年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受伤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属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的该笔工伤赔偿款为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