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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补偿款夫妻离婚不能分

    发布日期:2019-11-22 11: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2005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接着,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槌定音】

    2006年3月27日,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对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也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本案中,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补偿款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归夫妻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认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为后来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5项规定,应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认定为夫妻人个财产是有一定道理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