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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房产补偿款用其购房不共有

    发布日期:2019-11-22 11:1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王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某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王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住房问题,王女士在温江区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王女士。购买协议载明:“房屋转让价格26万元整;王女士分两次付清全款…”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黃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温江房产。王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庭审中,王女士提供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产权终结领条、存折等证据,用以证明王女士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而黄某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王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后王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王女士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2010年11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被告王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争议的主要依据一是婚后所购房屋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未变化,所有权也未发生变化。二是银行的存款记录、购房时间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是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是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故法院认定该房屋系被告王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