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6年9月2日至2008年3月20日,吴某的妻子张某先后向朋友许某借款共计1.1万元,并向许某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2009年12月15日张某去世,许某向吴某催讨借款,但吴某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多次讨要无果,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替妻还款。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妻子张某与许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生前向许某借款的事实发生与张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张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张某去世,其财产已由吴某等家人继承,故张某的欠款,吴某应承担清偿责任。2015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丈夫吴某偿还许某1.1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或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一是张某向许某的借款发生于张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张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吴某应当偿还;二是张某去世后,其财产已被吴某及家人继承,因此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张某所欠债务。由此可见,无论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还是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吴某都应当偿还张某向许某的借款,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继承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