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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不分居产生债务需共担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汪某与代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2月17日在区民政局登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10月,汪某因其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需向谭某借款50万元。随后,谭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代某的农行卡汇入50万元。同年11月,汪某向谭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张,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由于汪某未能如期还款,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汪某与代某向其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汪某与代某辩称,二人早已离婚,离婚后未以夫妻名义生活,代某只是在特殊日子里带未成年的女儿省亲,汪某向谭某借款代某并不知情。谭某向一审提供的三位证人和代某一审陈述均证实:汪某和代某离婚后均是以夫妻名义工作、生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与汪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代某与汪某离婚多年,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代某长期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汪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谭某无以知晓代某、汪某离婚的重大事实,谭某是基于对汪某、代某二人的共同信任,才提供本案借款,故代某在本案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2014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代某与汪某向谭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

    【法律解析】

    本案中,汪某与代某已经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意见》第4条规定,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同时根据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况且,本案的原告谭某也不知道汪某与代某已经离婚的事实。故法院依法判决代某与汪某向谭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千意见》第4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