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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伤人欠债务离婚应由丈夫还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万某与张某系夫妻,万某嗜酒成性并常打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月到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2月28日,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就在离婚判决即将生效的时候,万某醉酒滋事将同村的梁某打伤,2013年3月19日,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与万某共同赔偿因健康受到损害造成的各种损失计4930.68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推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立足于合同之债的基础,显然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以致削弱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万某与梁某之间是侵权之债,若为张某和万某的共同债务,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且加重了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致原则,故此债务应为万某个人债务,梁某只能向万某主张权利。2013年5月,法院判决梁某仅能向万某主张因健康受到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计3205.24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上述情形以外,一般只有两种,一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二是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于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看是否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二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本案中,被告万某醉酒滋事将同村的梁某打伤所产生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万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万某的个人行为所致,张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故此债务应为万某个人债务,梁某只能向万某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