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和李某于1986年结婚。婚后,丈夫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04年至2006年,李某瞒着王某向赌友借款共计5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李某对家庭不管不问。2007年3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案件审理中,李某提出欠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分担
【法槌定音】
法院指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该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张某认为,本案所涉赌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李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007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驳回李某要求王某分担5万余元欠款的请求。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用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本案中,丈夫李某瞒着妻子王某向赌友借款5万余元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债务虽发生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