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刘某提出有共同存款10万余元让张某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并要求对变型拖拉机进行分割,张某否认有拖拉机的存在,称存款系借给别人且是代别人买车。因该车辆涉及案外人权益且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刘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2012年2月,刘某在取得充分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张某隐匿的共同存款10万余元,并要求自己分得其中的8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张某陈述将共同存款10万余元借给他人买车,现又陈述没有借款给别人,还称该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用了。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关于该存款的陈述前后明显矛盾,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关于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匿共同存款的主张成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在共同存款的分割时,被告依法应予少分。2012年3月28日,法院判决丈夫张某支付前妻刘某7万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匿共同存款10万余元,故在共同存款的分割时,被告依法应予少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