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前赠房未过户赠与承诺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小玲和小张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小张被小玲所吸引,一直追求小玲。在强大的爱情攻势下,小玲很快便被俘虏了。大学毕业后,小张在父母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和小玲结婚的新房,但当时小玲很犹豫,并没有答应小张要嫁给他。为了讨小玲欢心,小张向小玲承诺将他所购买的商品房赠送给小玲,并和小玲签订了一份书面赠与协议,写明:为了能让小玲安心地嫁给小张,小张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玲。由于房产过户要交很多钱,小玲当时并没有提出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小玲和小张结婚了,并住进了小张所购买的商品房。可婚后的琐碎生活不像谈恋爱那么甜蜜,由于双方性格都很强,经常吵架,直至互相动起手来。2012年5月,小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张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小张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协议。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玲和小张的赠房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赠与合同是种无偿合同,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赠与的标的属不动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必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小张和小玲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所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小张主张撤销该赠与于法有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小玲要求小张兑现赠房承诺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而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本案所赠与的标的是商品房,应属不动产,因此,其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小玲对赠与的商品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商品房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小张仍享有撤销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