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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手续未办理所签协议可撤回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胡某与第三人郑某原系夫妻,小虎系两人之子。2008年10月20日,胡某与第三人郑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划分。2009年2月2日,胡某与郑某、小虎共同签订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约定胡某与郑某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均赠与小虎。后胡某以赠与的房产是自己仅有的生活依靠及用于今后的养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该“赠与协议”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进行相关登记。胡某签订赠与合同后,仍一直居住在约定赠与的房屋内,而小虎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赠与的房产已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故本案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赠与财产的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胡某可以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结合胡某实际年龄、经济状况等因素,2010年12月,法院依法撤销胡某、第三人郑某与小虎于2009年2月2日签订的关于胡某赠与财产部分的赠与协议。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86条、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赠与财产的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胡某可以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故法院依法撤销了胡某赠与财产部分的赠与协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6条、第1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