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女士与前夫罗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婚前属于罗某的一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便未能过户。罗某认为自己是将房子赠与了王女士,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这样的说辞,王女士显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要房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罗某的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不支持男方的反悔主张,判令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王女士与罗某的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也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仅经双方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法院不支持罗某的反悔主张,判令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