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6年5月19日,经母亲毕某同意,女儿松某将母亲存单上的10万元人民币转存在自己的名下。6月19日和23日,毕某两次出示书证,表示将10万元存款给女儿。其后,毕某又反悔了,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归还10万元。
【法雅定音】2006年8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据此法院认可了松某对这10万元存款的合法性,驳回了毕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母亲同意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转存在女儿名下,并表示愿意送给女儿,双方的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