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老汉中年丧妻,3个女儿已先后出嫁,最小的儿子未婚在外务工。2009年12月23日,儿子因工伤死亡,张老汉因此得到一笔赔偿款。安葬好儿子后,经亲友撮合,张老汉立42岁的亲侄儿张某为嗣,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老汉将1115元赠与张某,张某对张老汉生养死葬。”2010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张老汉与张某一家共同生活。然而,张某依约拿到巨款后,一家人时常对张老汉恶语相向,给老人吃剩菜剩饭,有时一天吃不上一顿饭,有病不请医治疗,还经常将老汉锁在屋里,甚至半夜将其逐出家门。2011年农历二月初五,张老汉被其二女儿接到家中生活。2011年4月1日,经法律服务所调解,张老汉与张某再次达成协议: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于同年5月1日前返还张老汉9万元,扣除张老汉在其家生活期间的费用21万元。后因张某的儿子从中作梗,张某拒不返还9万元余款。无奈,老人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依约还款。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1日,经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再行达成的“自愿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张某返还扶养余款9万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拒不还款系违约失信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老汉9万元。诉讼费由张某负担。
【法律解祈】
《合同法》第192条、第194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由于张老汉与张某解除了“遗赠抚养协议”,张老汉有权向张某要求返还赠与余款,故法院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2条、第1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