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0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岂料,到了2007年10月,老万夫妇却把儿子、儿媳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万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也无证据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万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小万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万夫妇的居住权。事实上,老万夫妇亦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家庭琐事,老万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道德层面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且老万夫妇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该份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