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于某随其母亲被告黄某共同生活。2010年1月16日,于某等几个孩子在某公司院内玩耍,于某从公司水塔上跳下致死,经有关部门协调,由公司先期赔付给原、被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万元。此款由被告支取,原告要求分割,遭到被告拒绝。
【法槌定音】
2010年1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子于某死亡,得到23万元赔偿款,此款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除丧葬费外,其余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应由原、被告所有。虽然原、被告已离婚,于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作为于某的父亲,也应该得到部分赔偿款。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尤其被告处在巨大的失子悲痛之中,几次调解,因被告情绪激动,都未能达成协议,但法院的法官们没有放弃调解,寻找突破点。经与被告代理人多次沟通,联系到被告亲属,将此案的法理讲解给被告亲属,经多管齐下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兑现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已经离婚,于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于某的父亲已经履行了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公司赔偿给其家属的抚慰金,作为原告于某的父亲,也理应分到部分赔偿款。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