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6年7月8日,郑某在陕西煤矿打工罹难后,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矿方赔偿的20.2万元经济损失,由郑某之妻汪某占有,拒绝分割给郑某父母。法院查明,1974年,郑某7岁时由其大伯过继收养。由于大伯身患残疾,无法抚养郑某,不到一年时间,他又回到父母身边生活。1990年,郑某结婚时父母要求其随大伯生活,负责大伯的生养死葬。其间,郑某不对父母予以赡养。2004年,大伯病逝。面对上述赔偿金的分割问题,郑某的父母和儿媳发生纠纷。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家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本案中,作为死者的父母应当得到补偿。2006年9月27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汪某与原告郑某父母达成协议:被告汪某从其收取的20.2万元丈夫死亡抚恤金中,分出4万元给原告夫妇。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本案中的死者郑某虽被过继给大伯,但其父母也履行了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死者的亲属,也应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故法院作出了被告汪某分给原告夫妇4万元死亡赔偿金的调解。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