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2月14日,金小姐骑自行车带着儿子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金小姐当场死亡,她的儿子在送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肇事车主与金小姐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同年3月,肇事车主与金小姐的丈夫徐先生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各项赔偿款共计105万元,由徐先生签收。事后,徐先生与岳母金女士签订分割财产协议,金女士分得女儿死亡的各项赔偿款98979.9元,由徐先生一次性支付。同日,金女士向徐先生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条。而金小姐的父亲金先生因已与金女士离婚分文未得,为此,金先生于2007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支付其应享受的女儿死亡赔偿金等20万元。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金女士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金先生和金女士是金小姐的亲生父母,被告是金小姐之丈夫均为金小姐的近亲属。尽管金小姐的父母已离婚,但不能改变金先生与金小姐之间的父女关系。本案从损害事故调解协议分析,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权利享有人应为原、被告双方,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金先生应得女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合计17.98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金小姐是金先生和金女士的女儿,金小姐与儿子发生车祸后,获得了10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金小姐的丈夫徐先生分给其岳母金女土10万元损害赔偿金,而金小姐的父亲金先生因与金女士离婚分文未得,于是将其女婿徐先生告上了法庭。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故法院判决金先生应得女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合
计1798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