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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未经妻同意擅自买卖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9-11-22 14:2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于一年后拿到了房产证2003年5月彭某与同一公司的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委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协议。彭某的妻子认为,丈夫买了经济适用房后转手卖给同事,没有得到自己的同意,损害了自己的利益。2004年2月,彭某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彭某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彭某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视为彭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折】

    本案中,丈夫彭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经济适用房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彭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妻子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