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2年9月,林某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给付林某房款12万元,随即住进了该房屋,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4月,林某妻子找到陈某,说卖房之事她不知道,要求陈某把房子还给她。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林某夫妻对争议房屋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与陈某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林某已交付房屋,陈某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使用、占有了4年多时间,陈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过错。因此,争议房屋的买卖合法有效。其次,争议房屋买卖已4年多时间,庭审查证证据表明林某的妻子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起诉之日已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07年12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林某夫妻对争议房屋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与陈某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林某已交付房屋,陈某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已使用了4年多时间,陈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过错,故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