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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代书两遗嘱自书遗嘱判有效

    发布日期:2019-11-22 14:2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81岁的王某生前是江西泰和县某医院的退休医生,生有二女一男。2005年10月8日,老人患病住院,并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孙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2006年1月27日,老人又让女儿王甲代笔立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去世。3天后,老人儿子与两个女儿就如何分配老人的遗产发生争执。老人的孙子遂将姑姑王甲、王乙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按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判决全部遗产归受赠人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老人的第二份遗嘱只是由遗嘱继承人王甲代书,缺少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1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遗嘱为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2006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后一份代书遗嘱无效,应按前一份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王某的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的孙子所有。

    【法律解析】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本案中,王某生前先后立下自书和代书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依照《继承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王某的第一份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的第二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故法院依法判决应按王某的第一份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将王某的房屋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的孙子所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7条、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