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婚姻家庭 > 正文

    订立遗嘱形式多打印遗嘱也有效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古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古先生请朋友周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当时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2006年初,古先生去世。古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遗嘱并非他亲笔书写,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她提起诉讼,要求对自己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重新分配。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古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同时,请周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古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因《继承法》颁布的时候,电脑应用尚未普及故法律对于打印遗嘱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古先生的遗嘱虽然不是他亲笔所写,但也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才交由他人打印的,并有他的亲笔签名和年月日,其内容是古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现场见证并签字,故法院依法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