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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遗嘱用诗写义子解诗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老教授用诗歌形式写成的遗嘱,本意是把自己的房屋和存款留给已再婚十多年的妻子,养老送终,防止未尽赡养侍奉的义子争夺。诗中有句“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和“生活清贫少积蓄,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留给贤妻度余年老教授去世后,尸骨未寒,其义子便一纸诉讼至法院,争夺老教授留下的住房和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利,他认为养父的诗歌遗嘱中“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句中的“归妻住”并不等于归妻所有,“住”的含义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和继承权,“谁想占用都无权”的“谁”是范围代词,也可以理解成指其妻或其他的儿女。再一个就是遗嘱诗中所提的“生活清贫少积蓄,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留给贤妻度余年”中的“支配”二字,是指挥调度的意思,也不是说全归妻子所有,妻子只是有指挥分配权利,其他子女也有获得继承的权利…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依法有效,原告胜诉。并依法判决老教授妻子享有其房屋的34的继承权,其义子享有14的继承权,至于银行存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老教授过于追求遗嘱书写的形式和文采,其文字表达不够严谨,存在漏洞,产生了歧义,给其义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使其妻子失去了14的继承权。本案的判决可能违背了老教授生前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白纸黑字,证据确凿,法官也无可奈何。本案提醒:遗嘱的书写不论采取哪种文体,都要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达的内容要做到简明扼要,既要把要害问题、关键问题用简练的文字写清楚,又要写得明白无疑、不生歧义。绝不要为了追求形式和文采,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给后人留下纷争和遗憾。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