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3年5月,朱某觉得自己身体状况不太好,妻子已经去世,长子多年照顾十分辛苦,于是写下一张字条,内容为:“兹有我居住的房屋,产权转于儿子朱甲所有。”并慎重地将房屋产权证和字条一起交给朱甲。2005年4月17日,朱某便因病突然过世,料理完丧事后,朱甲便提出要单独继承老人所居住的房屋,并拿出字条作为凭证。两个弟弟看了以后,认为这并不是遗嘱,不同意朱甲的意见。三人相持不下,朱甲便将弟弟朱乙、朱丙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父所居住的房屋。
【法槌定音】
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认定,该字条不能视作遗嘱,驳回了原告朱甲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的请求。
【法律解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或临死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和其他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是自书遗嘱。虽说朱某在字条上表达了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儿子的意思,但他没写清是在死后才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由于这是遗嘱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故不能认定是自书遗嘱。此字条只能是一个赠与性质的法律行为,而随着赠与人朱某的死亡,赠与行为也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