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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妻再嫁系违法遗嘱内容属无效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994年春节前后,23岁的女青年刘某与同乡赵某相恋,当年的5月,两人同居,与赵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赵家的三间平房中。1995年2月,赵家人向邻居刘家买下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2004年刘某意外怀孕了,赵某觉得两人收入有限,没有能力养活好孩子,协商后,刘某做了人工流产。2005年前后,赵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患上了不治之症。赵某强忍痛苦,没有把自己患有绝症的消息告诉刘某,悄悄地在家养病。2006年,赵某望着整日忙前忙后照顾自己的刘某,内心感觉很是不舍。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赵某便在当年10月和刘某一起到民政局匆匆领了一份迟来的结婚证。2006年11月,赵某感觉自己的日子不多了,他召集亲友邻居,来安排他的身后事。赵某告诉亲友邻居,在他走后要善待刘某,尽管没有生儿育女,但是她是他名正言顺的妻子。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与刘某在房产上产生纷争,赵某写下遗嘱,要求在场的亲友邻居签字为证。遗嘱载明:在他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刘某,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作为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某某所有。赵某立遗嘱时,刘某内心酸楚,当时,对这份遗嘱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在场的亲友邻居们也在唏嘘中签下了名字。2006年12月4日赵某被病魔夺去了生命。由于赵某的母亲已于194年8月去世,父亲也于2004年11月去世,赵某的遗产除妻子刘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外也就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了。2007年6月,刘某和新任丈夫潘某再婚,两人婚后就生活居住在刘某与前夫赵某以前生活的房子中。2008年4月刘某生下女儿,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侄子赵某某一家知晓刘某已经再婚,于是理论想要走这三间平房,理由是叔叔遗嘱中写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某某所有。”争吵无果,双方对簿公堂。2012年7月,赵某某持叔叔赵某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间平房及三间二层楼房归赵某某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遗赠纠纷。关于三间二层楼房,因赵某书写的遗书中涉及遗赠的部分为三间平房,而三间二层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赵某某也非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赵某某要求判令三间二层楼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三间平房,因赵某所立遗嘱中就该处遗产的继承设定了约束内容,即“如我妻刘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某某所有”,该约束内容有违法律规定,故涉及遗赠的内容无效。依法规定赵某去世后,刘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刘某自行决定,赵某立下遗嘱设定了约束内容,限制刘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赵某所立遗嘱中“如我妻刘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某某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赵某某无受遗赠权。2013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赵某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刘某继承,但设定了约束内容,限制刘某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和第3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即使赵某的遗赠行为有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应当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赵某去世后,其妻刘某与潘某结婚,但赵某某应当知道赵某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的“条件”成就,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亦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6条、第17条、第25条,《婚姻法》第2条、第3条,《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