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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行使继承权儿夺房产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994年6月,张某在外地当兵时,其父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如果张某复员回来后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将来由其继承老人的三间半南房。199年10月,张某复员回家后,得知了父母所立遗嘱情况。但此后张某一直不好好履行赡养义务,其父母于200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同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给付其父母赡养费90元。不想,张某非但不思悔改,反而与父母结下更深的怨气。2004年3月,张某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老人一直居住但“已分给”自己的三间半南房判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父母每月给付200元房租!

    【法槌定音】

    2004年6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父母也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子女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只能在父母死亡后才能行使。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张某不得提前行使财产继承权。张某将期待中的继承权误以为现实财产权利,想提前透支行使,并企图以此抗辩父母的赡养权利,摆脱自己的赡养义务,不光与情不容,而且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如果张某尽了赡养义务,将来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但张某不仅不好好尽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反而在其父母尚健在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行使继承权的行为,既不合情又不合法。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