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婚姻家庭 > 正文

    离婚判决未生效夫死妻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苏某(女)与朱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一审经主持调解和好未果后判决两人离婚。然而祸不单行,朱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因骑摩托车不慎摔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留下3.2万元存款和其他一些财产。丧事料理后,苏某向公婆等人提出继承部分遗产。朱某的父母以苏某已与儿子离婚为由,不同意她继承遗产,因而成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离婚诉讼是以一审判决离婚而双方上诉期届满,或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离婚判决的时间,或者二审改判离婚的时间作为正式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时间。在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生效前,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仍然互为配偶关系。法院判决苏某与朱某的父母同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该

    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苏某与朱某由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该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朱某是判决生效前死亡的,两人的婚姻关系属自然消亡,此前苏某仍然是朱某的配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法院判决苏某与朱某的父母同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继承法》第10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