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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弟六人争遗产赡养功大分得多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2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老罗因病去世后,拉开了6个子女遗产争夺战的序幕。老罗与妻子生前育有5女1子,家庭和睦。老罗曾在大女儿家居住,由大女儿照料。10年前老罗的老伴去世后,老罗购买了一处新房屋,独自居住。在此期间,三女儿因为不放心老父亲的生活起居,在他的隔壁购买了房屋,就近居住照料。4年前,老罗被确诊患了癌症,于是他又被大女儿接回到家中照料。2007年,老罗因病去世,他遗留下的房屋正逢拆迁。按照份额,老罗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当姐姐们到动迁部门打听时才知道这笔动迁款早已被弟弟领走。当5个姐姐要求弟弟平分这笔动迁款时,遭到秉承“家产传男不传女”弟弟的拒绝,于是姐姐们联名将弟弟推上了被告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通过居委会的证明以及邻居们的证言,法院确认大女儿和三女儿因距离较近照顾方便,两人确实在生活上对父亲老罗承担了较多的赡养和照顾义务。2004年老罗被确诊为癌症搬至大女儿处居住,但其余子女均出资贴补。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中大女儿和三女儿在生活上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2008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大女儿和三女儿因为照顾老人较多,分别获得20%的遗产,其余人各分得15%的遗产。

    【法律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家产传男不传女”的传统观念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法院依法判决,大女儿和三女儿因为照顾老人较多,分别获得20%的遗产,其余各分得15%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9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