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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妻父母尽孝女婿依法获遗产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3年12月,王某与前妻商某结婚后,与岳父商某某、岳母赵某共同生活。2004年11月,商某病逝后,王某仍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继续尽孝。2007年1月,王某将户口迁入岳父岳母家。经人介绍,王某与现在的妻子刘某相识,王某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婚后继续和商某某、赵某夫妇共同生活。王某与刘某于2009年10月结婚后,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商某某、赵某夫妇照顾,还在经济上给予商某某、赵某夫妇帮助。2012年5月20日,商某某、赵某夫妇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为商某某、赵某夫妇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2012年5月28日,商某某、赵某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某保险公司保险凭证显示,商某某、赵某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王某和赵某的母亲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1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及刘某某的继承身份无异议,也表示应支付相应理赔金额,但认为王某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2013年1月,法院经审理,依照《保险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某某保险金80万元,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理赔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在商某死亡后,原告王某继续与商某某、赵某夫妇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商某某、赵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某某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23条,《继承法》第12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