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婚姻家庭 > 正文

    父亲肇事致身亡儿继遗产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2年8月21日,李某某驾驶轿车逆向行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腿部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各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的王某找到李某某的儿子李某,希望他能给予赔偿,被李某一口拒绝。气愤的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父债子还”。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不服气,认为肇事者是父亲,不是自己,况且父亲身亡,没有理由将赔偿款算到自己头上!他认为“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被告强烈的抵触情绪,法官耐心地向李某明法释理,讲解法律依据,提高了被告李某对继承赔偿的认识。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没有表示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应在其父李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9月,法院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判决李某在其父李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72000元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李某没有表示放弃对父亲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不属于《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之情形,所以李某作为李某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