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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约自杀女友亡男友被判三年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到女方父母反对后产生轻生之念。2003年12月6日,两人在一家旅店内商议自杀,并于当晚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此后,姚某改变了主意,但碍于情面未向女友说明。次日早,李某喝下毒药自杀身亡,姚某不加劝阻,并未喝毒药自杀。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有义务将自己“贪生”的念头及时告知对方,并对女友的自杀行为及时加以制止,而他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2004年11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姚某与女友李某两人自由恋爱,女方父母反对是不对的。但是,作为儿女应当慢慢做说服父母的工作,不应当产生相约自杀的愚昧念头,更不应当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本案中,女友李某为爱情喝药自杀身亡,男友却违约偷生见死不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提醒: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在本案中的姚某与李某,还没有报答其父母的养育之恩,就仅因恋爱遭到其父母的反对便轻生相约自杀,其行为实在是一种无知之举,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父母。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2条,《婚姻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