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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子抛下楼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6年2月26日中午,20岁的少女张某感觉腹部疼痛,便请假回宿舍休息,下午6时,她到厕所小解时产下一男婴。因害怕被开除,张某将孩子从厕所的五楼窗户扔至一楼车棚处。一小时后,大楼保安发现婴儿并报警。经鉴定,男婴系活产,死亡原因为生前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法庭上,张某面无表情地辩解说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且婴儿出生时已死,把其扔下楼是为了避免被单位开除。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由于她涉世未深,因年轻无知未婚先孕,生产时又孤立无援,在生产虚弱的状态下,失去理智抛扔婴儿,可视为情节较轻。2006年8月17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三年。

    【法律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他人即除了自己以外的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年轻无知,未婚先孕,在厕所生下一子。因害怕被开除,将孩子从五楼厕所抛下一楼车棚处摔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