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1月,秦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李某家的女儿伊某说媒,男方是某乡青年李某某。一心想发财的李某竟然打起了利用女儿骗钱的主意。她对秦某说:“现在挣钱不容易,咱们弄几个钱花花,如果男方出钱,就把伊某带过去住上两三天,再把人叫回来,反正他们也不知道我住哪,也不用还他们钱。”第二天,秦某领着伊某与李某某见面。李某某给了秦某2600元钱,便将伊某领回家。过了三四天,李某和秦某把伊某偷偷接了回来。同年1月至8月,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又把女儿嫁给刘某、聂某、范某为妻,
共计骗取现金10529元。
【法槌定音】
2007年8月7日,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他人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不教育自己的女儿走正道,靠劳动致富,为图钱财却打起了利用女儿骗钱的主意。不仅害了女儿,也害了自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