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8岁少女王某,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很快结识了甲县男青年李某和乙县男青年田某。相识后,两青年便打起王某的主意,利用她进行婚姻诈骗2003年6月,两男青年给薛某介绍对象,薛某与王某见面后非常满意,王某也假装同意这门婚事,他们收取薛某订婚费5700元,王某分得2500元。看到来钱这么容易的王某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以同样的方法5次骗取钱财共计2.5万元,王某自己分得1.2万余元。式法槌定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04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同案犯李某、田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000元、3000元。
【法律解析】
人的青春是有限的,作为一名刚满18岁的花季少女,应当珍惜自己的青春年华。而本案中的王某为了索取钱财却利用自己的青春与他人合伙进行婚姻诈骗,频频做起了新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