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关某的儿子一直没有结婚,关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2003年10月11日,关某用4800元从张某(另案处理)那里将张某从深圳拐骗过来的女青年罗某买回家,给儿子当媳妇。将罗某带回家后,关某父子严加看管,采取锁门等手段,限制罗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其外出。在罗某被看管期间,关某之子多次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2003年12月28日,罗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某父子的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2004年6月,法院分别判处关某父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六年
【法律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再以出卖为目的,而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关某明知罗某是张某从深圳拐骗的女青年,仍花钱买回家给儿子当媳妇,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关某的儿子多次以暴力手段将罗某强奸,关某父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被拐骗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刑法》第238条、第23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被告关某父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条,《刑法》第238条、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