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4日,被告人柯某在某汽车站候车时,村民张某抱一不满3个月的男婴也欲乘车。张某由于需要搬行李,遂请柯某帮忙抱一下小孩。柯某接过小孩后,趁张某搬行李之机将小孩抱走,并欲将婴儿抱回家收养。柯某途经王某家时,请王某的岳母帮忙照看婴儿,又返回车站取其行李时,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趁机将他人小孩抱走,欲抱回家收养,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2005年7月22日,柯某被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解析】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是以奴役、收养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本案中,被告柯某趁机抱走他人小孩,欲抱回家中收养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对被告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