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11月11日,76岁的徐老汉擅自将家中两条水牛拉到集市去卖,后被找回并遭到儿子、儿媳打骂。11月14日再次发生争吵撕拽后,徐老汉将几年前购买的两包老鼠药找出来,用指甲沾一点鼠药粉末放入面条中,致儿子、儿媳中毒,经抢救未造成伤亡后果,案发后,徐老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徐老汉称自己根本就没有想要毒死儿子、儿媳,只是想吓唬一下平时对自己不孝的儿子。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老汉知道其使用的是毒性很强的毒鼠强,也不能认定其明知投放的剂量足以造成儿子、儿媳死亡,因此不能认定徐老汉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06年6月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审判无罪。本案中,被告徐老汉没有想毒死儿子、儿媳的故意,只是想教育一下儿子。同时投放的剂量较小,未造成伤亡后果,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老汉作出了无罪的判决。虽然法官对徐老汉的行为作出了无罪判决,但徐老汉采取危险方法教育儿子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