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3年8月9日,卢某喜得一女婴。因孩子时常生病,经医生检查,该女婴有残疾。同年9月15日夜,卢某和妻子带着女婴准备到医院就诊,途中发现婴儿呼吸微弱,认为已无法医治,遂带着女婴返回。途经距自家不远的某村附近时,卢某自认为女婴已死,遂将女婴遗弃在公路边。到9月20日,过往行人发现女婴已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自己对亲生女婴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在女婴患病没有得到医治的情况下,将女婴遗弃在公路边,并致女婴饥饿而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遗弃罪。2004年5月,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卢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解析】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明知自己对亲生女婴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不仅不给女儿看病,反而将女儿遗弃在公路边,并导致其饥饿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法条链接】
《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刑法》第2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