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时年25岁的被告人姜某,是一名家电维修工。2006年在打工期间,他与比他小3岁的女青年张某相识并相恋。2007年4月,姜某为女朋友张某的弟弟张某某租赁了一家门面房经营话吧业务。同年8月18日,姜某应聘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做业务员,当日即劝说张某某办理了保额为40万元的人身保险一份,并产生骗保杀人恶念。10日后再次劝说张某某办理了C款保险三份,保额15万元。此后,为使电饭锅漏电并电死张某某,姜某预先查看了话吧内的电路情况。9月5日晚11时许,姜某在话吧内将新购买的电饭锅进行改装,使其外壳漏电,然后以测试电饭锅为由,让张某某双手抓住电饭锅,其接通电源后致张某某触电身亡。随后姜某冒用张某某父母的名义伪造理赔申请书索赔未果,其后又编造谎言从张某某父亲手中两次骗取20万元后挥霍。2009年4月19日,姜某与女友来到徐州市区,在徐州应聘了一份家电维修工作。为了再次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姜某两天后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当月30日,他为妻子办理了保额30万元、受益人为姜某的一年期的“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一份。6月4日晚7时许,他驾驶面包车载着妻子故意与同向行驶的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追尾,试图撞死张某,张某被抛出车外而幸免于难。此后,姜某假装事故造成自己腿部瘫瘓,乘坐轮椅回到家中。6月14日下午4时许,姜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哄骗张某服下后,用铁锤将钉板敲入其头部左侧,然后在室内伪造妻子踩西瓜皮摔倒头撞钉板的现场,并在确认受害人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拨打120救护车。后张某被抢救过来,其伤情构成重伤。案发后,姜某以治腿为由逃离徐州。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一直坐轮椅的姜某突然行走自如,谎称在北京洽腿却到连云港与一女幽会。案发前姜某为张某购买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联系到两年前姜某为张某某购买保险,短期内张某某意外触电死亡的情况后,遂认定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7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连云港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姜某如实供述了两起骗保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为了骗取保险金,竟不计后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姜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6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姜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人姜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64万余元。
【法律解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为了骗取保险金,不惜以自己妻弟和妻子的性命为代价,将妻弟残忍地电死后,又将妻子害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第198条、第266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2条、第198条、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