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年11月1日,朱婆婆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下肢受损严重,无法动弹,肇事摩托车逃逸。乡镇卫生院对朱某的病情束手无策。11月2日晚上,不忍看母亲受病痛的折磨,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儿子陈某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法槌定音】
2012年11月,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析】
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可以随便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对帮助他人自杀者,应负刑事责任,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陈某因不懂法律,助其母自杀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