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殁年70岁)系夫妻关系,结婚40余年间,被害人刘某经常因琐事打骂李某。2014年以来,刘某殴打李某的行为更加严重,多次声称要将李某杀死,并于2014年12月底购买刀具一把,后该刀具被李某偷偷地藏了起来。2015年1月9日晚8时许,刘某因参与赌博与李某发生争吵,要求李某交出刀具,并声称要杀死她。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起床如厕时看见家用铁锹,想到刘某的威胁性语言,遂产生用铁锹杀人之念。李某携带铁锹至卧室,趁刘某熟睡之机,用铁锹对准刘某头部击打数下,后又拿出刘某购买的刀具朝其腹部、胸部捅了数刀。经鉴定,刘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脏器破裂出血对其死亡具有促进作用。案发后,李某携带犯罪刀具赶至其四子家中,后在其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与刘某共育有四子,四子均对其母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并对她的行为予以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居住地30余位年逾60岁的老人联名给法院写来请求信,认为李某平时性格温顺,与村里人相处很好,被害人刘某好赌,且长期对李某实施家暴,李某是被逼急了才实施杀害行为的,请求法院法外开恩,尽早放其回家。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40余年间动辄暴打被告人,近年来又多次声称要杀死被告人,并购买刀具威胁被告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暴力、威胁,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暴力的恐惧而产生的,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较轻情节。案发后,李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年近70岁的老人,其杀害的对象是长期对其实施暴力、威胁的施暴者,且其受到民众高度同情,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2015年8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解析】
本案中,年近七旬的被告人李某,不堪忍受丈夫刘某40余年的家暴生活,一怒之下将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害人刘某40余年间经常暴打被告人,尤其是近年来,多次声称要杀死被告人,并购买刀具威胁被告人,是激起被告人将其杀害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又因事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加之村民请求,犯罪情节较轻。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提醒: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本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第32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条、第23条、第29条、第32条、第34条,《刑法》第232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