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临时合同》,实业公司依约向房产公司支付了40%的购房款,剩下的60%购房款双方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为此,实业公司与某银行及该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后分25次向在该银行开设的实业公司名下的按揭还本付息存款专户存入钱款,但该银行却未按约定发放贷款。房产公司因一直未收到余下的售房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业公司和银行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该银行辩称:《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也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按《合同法》的规定,已有证据证明贷款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不予发放贷款。但实际上在实业公司先后分25次向其按揭还本付息存款专户存钱的过程中,该银行在为其办理存款业务时一直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业公司不能发放贷款,最终被卷入诉讼纠纷。对因未及时书面通知实业公司不能放款、造成实业公司因用信款项未到位而产生的损失,该银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发生上述情形。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银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依照《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的,客户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合同。
如银行因国家行业政策及信贷规模限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放款,或者出现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停止放款的情形而银行未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假使客户因用信款项未到位而产生损失,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操作中应注意在签约前应充分履行平等协商及告知、说明等义务,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同时,补充条款或承诺书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借款人已充分知悉贷款人可能因信贷规模配置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放款;(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自身及上级行信贷规模配置延期或终止放款;(3)借款人同意信贷规模是否充足由贷款人自行认定;(4)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信贷规模配置无法按时足额放款无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