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银行与某皮苹公司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借新还旧,由明星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3月18日,皮革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同意受理并于3月30日由生物科技公司转款450万元给皮革公司。当日银行扣收了皮革公司的500万元贷款。3月31日银行与皮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大华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当日银行用特种转账传票将该500万元中的450万元转给生物科技公司用以偿还债务。后因贷款逾期未还,银行起诉皮革公司和大华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大华公司辩称,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名为购买原材料,实为借新还旧,作为担保人其并未因此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应当免责。该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大华公司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银行因失去担保面临无法全额收回贷款本金风险。
(1) 借新还旧,在新借款合同中对贷款用途的表述应当明确约定为以新贷还旧贷,避免写成其他用途或者使用法律含义不清的用语,比如“存量盘活”等,否则司法机关可能会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视为改变贷款用途,从而兔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有担保贷款需要借新还旧时,如欲使新担保合法有效,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担保人贷款用途。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合同变更应当经担保人同意,对于未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合同变更无须担保人同意,但是,考虑到合同变更是否未加重担保人责任有时较难判断,而且,实践中授信合同变更一般都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因此,建议授信合同发生变更时,原则上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果能够确定合同变更内容确实不会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可以无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比如与债务人约定下调贷款利率或减免利息的。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三方签署变更协议,也可以是由担保人单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或其他合法形式,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担保人都需明确承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