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金融知识 > 正文

    扣划债务人账户内共有款项偿还贷款,是否被诉返还?

    发布日期:2019-11-19 11:12  浏览次数:

    朱先生与某银行在2002年9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9万元,借款期眼2年,款到期后朱先生一直未能清偿。2006年1月,朱先生所在村委会按户发放土地征用款。原告朱一与原告金某是夫妻关系,原告朱三、来四、朱五是其儿子,五原告与朱先生分别是父子、公媳、爷孙关系,六人均为同一户口,户主为朱先生。村委会通知,朱先生一户将账号为×xx号、户名为来先生、开户行为被告。朱先生持储蓄存折到村委会登记后,村委会于2003年1月27日按每人各占8200元的份额,将裁有储蓄存折账号、户名及各户分红数的《土地征用款明细表》交付被告某银行,委托其代付上述土地征用款。

    2006年2月18日,被告某银行以朱先生攵其贷款为由,未经通知朱先生及五原告,扣划上述账号中的款项合共49,198.69元。五原告于2006年2月底到被告银行分理处进行存折补登时,发现土地征用款被扣收,经与被告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存款。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其代付的上述土地征用款为朱先生一户六份的情况,其和划贷款的行为,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某银行返还上述款项给五原告(1)依法行使抵销权。①扣收还贷要注意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对借款人存款账户余额进行直接扣收后,建议要采取特快专递等形式进行书面通知。②行使抵销权对象不仅仅是借款人,还包括担保人。如果借款人关联单位、控股股东等授权支

    行扣款的,也可依法进行扣收。另外抵销债权不仅仅是借款人(担保人)银行存

    款,还包括银行所欠借款人(担保人)债务。(2)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多笔债务时末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顺序抵充债务的,抵充债务行为可能无效或为此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