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A银行以不慎遗失空白整存整取储蓄存单50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存单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8年1月8日发出公告,内容为:“中请人中国Xx银行某支行不慎遗失空白整存整取存单五十份(附号码),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内,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同年2月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上述公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中报权利。人民法院遂于同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该50份存单无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除权判决生效后,B城市信用社其中一张持遗失储蓄存单存款数额900万元,2006年10月4日存入,2007年10月4日到期,盖有A银行储蓄所业务专用章的存单到该行兑付,A银行以该存单已被法院宣告无效为由拒绝支付。B信用社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今A银行归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A银行向B信用社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份生败的判决发生冲突,难以执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A银行中请公示催告的存单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范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且本案存单系空白存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特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A银行关于宣告空白存单无效的中请,判决宣告存单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A银行的公示催告中请。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方式。(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先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然后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如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则通过普通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但对于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则应直接申请法院公示催告。(2)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不以挂失止付为前提条件,即使有些不得挂失止付的票据,也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救济。公示催告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记载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丧失后不能申请公示催告。而商业汇票、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本票和转账支票、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票据都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该规定排除了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的善意取得。因此,银行在受理票据的质押、贴现业务时,应对票据是否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进行审查。